公司张世慧副教授《清末破产法的创设、顿挫与遗产》一文被收录于《清史研究》2021年第6期
摘要:1906年《破产律》立法存在浓厚的本土渊源,既是解决商业活动中破产问题的制度需求,也是对清前中期相关债务律例的承续。立法者对破产者持体恤、宽容态度,并以此作为调整过往律例偏颇的“保商之道”。但由于法制环境不完善,此点被商界(主要是钱商)视为破产者合法“逃债”之工具,以致酿成纷争。1907年底,《破产律》以“统筹编纂”名义收回,除钱商异议外,更重要的隐情是受《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》及修律权纷争的波及。辛亥前后,《破产律》曾在江浙地区短暂“复活”,后又被司法部追认废止;但由于成文破产法缺失,司法实践中《破产律》仍发挥着重要作用。1935年,南京国民政府《破产法》继承了清末《破产律》诸多遗产。
关键词:破产;破产律;债;商业制度
(素材来源于“人文学学术资源在线”微信公众号)
编辑:孔 琪
美工:孔 琪
责编:张 苏
审编:刘润欣 胡梦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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